法官宣布庭审开始之后,先是原告方陈述。作为托马斯陈和雷霆科技的代表律师,王薇琳陈述了一下起诉事由之后就坐下了。听完了她的陈述,作为被告代表律师的萨博特开始发言。
“法官大人,诸位尊敬的陪审员。我代表我的当事人nimade公司,以及被指控为剽窃者的钱伯斯教授对于原告的指控表示完全不能接受!事实上,原告和代表其利益的雷霆科技才是真正的侵权者。”萨博特义正辞严地开始反驳王薇琳的指控。
很快他就把矛头对准了雷霆科技。之前nimade公司已经在法德瑞士三国起诉雷霆科技侵权,也向华夏专利局正式提起专利争议。这一系列的法律行动,雷霆科技不可能不反击。
在nimade公司一干人看来,这次诉讼就是雷霆科技的反击,也是他们唯一可以翻盘的机会。当然,作为雷霆科技的利益争议一方,nimade公司同样也希望能够赢得这场诉讼的胜利,以此彻底击垮他们的对手。
所以萨博特一开始就以雷霆科技侵权一事对于对手的诉讼目的提出了质疑。
“我反对!被告律师所说的和本案的争议无关……”对于萨博特的目的,王薇琳非常清楚,她自然是要提出反对意见的。
那位法官面无表情地说道:“反对有效!被告律师律师的话讲不予记录。陪审团请不用讲此发言考虑在内。”
王薇琳的反对被判有效后,她平静地坐回了位子上。而萨博特则冷冷笑了笑,他当然知道这样的引申是一定会被她反对的,而且法官也一定会接受。但不可否认的是,这些话,无可避免的会在陪审团成员的心里留下印象。这是任何的反对和抗议都无法改变的。
接下来的一段时间,双方针对各自的诉求都提出了一系列的证据。而这些证据在之前的庭审中都被拿出来过。并没有什么新鲜的东西。所有研究过这起争端的人,都有种意兴阑珊的感觉。
托马斯陈和domcus公司之间的专利权纠纷已经历经了十年时间。在这十年里,几乎所有能找到的证据,原被告双方都已经搜罗齐了。可以说这些证据有一个最大的特点——都属于间接证据。
技术的科研本身就是一件比较私人的事。双方都说自己是真正的发明者,而支持他们诉求的这些证据,并没有直接能够证明这一点的。就是有也仅仅只是参与研究的那些助手或同伴的证人证言。而在以事实为依据的法律面前,人的口供一般都不会被过分采信。
而这些证据中,最有分量的应该就是托马斯陈和钱伯斯之间的电子邮件了。不过由于双方都没有很好的保留邮件,所以双方提出的邮件综合起来只能表示出一个事实——钱伯斯和托马斯陈对于doms技术的研究的确进行过一番长时间的讨论。
也可以说这项发明,事实上是双方共同的研究协同完成的。但按照一般的认定,一项研究,即便是有多人参与,那么这些人中必定是有一个占主导地位的人在统领全局的。之前domcus公司就主张这项研究本来就是钱伯斯的主攻课题。而托马斯陈仅仅只是一个助手,或者说是一个比较重要的助手而已。
两人之间的师生关系,也的确能够证实这种说法。在一般人眼里,老师做研究课题的主导,学生作为辅助这是非常顺理成章的事情。之前几次有利于domcus公司的判决也就是基于这个惯性思维做出的。
在提交电子邮件作为证据的这个环节,双方都把各自拥有的往来电子邮件提交法庭之后,萨博特突然扔出了一颗“重磅炸弹”!
“法官大人,诸位陪审员。下面我要提交一份新的证据!这份证据是我们和htmail公司协商后,在保证不侵犯第三方利益的情况下,由电子邮件服务提供商提交的一份电子邮件原始数据。”萨博特朝着王薇琳阴冷的一笑,一边将证据提交给了法官。
当然根据规定,他提交的证据也需要给王薇琳一份副本。当萨博特的助手将这份新证据的副本交给王薇琳的时候,王薇琳脸色变了变,随即说道:“法官大人,这份证据开庭前没有提供给原告方。对于证据的真伪,由于时间关系,我们无法进行必要的调查。对于证据的真实性,原告方表示怀疑。希望能够将我方质疑记录在案。”
按照摩国法律规定,所有的呈堂证供应该事先提交法庭和诉讼对手,留出时间让对方对于证据的真伪进行查证,以示公平。而像萨博特这样临时提交证据的,不是不行。但王薇琳的质疑也必须被记录在案。当然法庭是否采信这份证据也需要提交证据一方给予佐证。
随后萨博特又提交了一份互联网接入服务提供商和数字签名验证服务商的证明。这两份证明已经形成了完整的证据链,可以证实这份邮件的确是原始的邮件。而邮件的内容是,托马斯陈写给钱伯斯的一封感谢信。
在这封信中,托马斯陈对于钱伯斯的指导表示了感谢。他在行文中有这样一句话:“doms技术的研发过程中,是您给了我方向上的指引,如果没有您的指点,我将一事无成……”
萨博特就此提出,托马斯陈自己承认了钱伯斯在两人协同研究中的主导地位。这份邮件可以证明托马斯陈的诉讼是完全颠倒黑白的。
当这份邮件被证明真是可信,同时又有着托马斯陈自己所说的话,一时间引起了旁听席中一阵阵窃窃私语。
眼看着这个乱哄哄场面,法官“梆梆梆”敲击了几下法槌,连着高声喝道:“请保持肃静!”